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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规焚烧垃圾 最高可罚两万
2015-05-05
来源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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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日起,凡违反相关规定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,将处两万元以下罚款!日前,为减少大气环境污染,改善市区空气质量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我市出台《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通告》。市民如有发现露天焚烧垃圾、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,也可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、举报。

据悉,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行为在我市时有发生,部分保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垃圾清运过程中,为图省事将树叶类垃圾焚烧,也有些农户为了给农田增肥焚烧农作物秸秆。此外,还有部分工业企业、建筑工地和小区物业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清运而积存,后为处理垃圾就随意焚烧。随意焚烧生活垃圾、秸秆、枯枝落叶等行为,不仅危害居民身体健康,影响我市空气质量,而且垃圾焚烧还会产生二氧化硫、悬浮颗粒物、氮氧化物等污染物,并释放出大量恶臭、含硫等有毒气体,粉尘和细小颗粒物随风飞扬,致使空气中二氧化硫悬浮颗粒物超标,导致灰霾天气。

此次禁止燃烧的区域包括源城区,东源县仙塘镇、新港镇和江东新区辖区。通告中所称垃圾,包括生活垃圾、医疗垃圾、建筑垃圾、工业固体废物、杂草、树枝、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(如沥青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)等;所称的秸秆,是指水稻、玉米、薯类、豆类、瓜类、果类、甘蔗等农作物收成后剩余的物质。我市将组织多部门开展监督检查,及时制止、查处露天焚烧违法行为。凡违反相关规定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,将按相关规定视情节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;造成重大大气污染、公私财产重大损失、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此外,《通告》指出,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巡查,对工作措施不力、执法不严的地方政府、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,给予通报批评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依纪追究责任。